更新时间:2022.02.24
未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按时足额缴纳出资是股东之间的合同义务,如果有股东违法合同约定,未按时足额对公司缴纳出资的即属于违约行为; 这种违约行为对公司利益造成损害并对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的构成违约,因此需要向其他已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承担违约责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对内:该股东对公司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发起人对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对外:虚假出资的股东对公司债权人在出资瑕疵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
在有限公司中对于虚假出资股东的责任为: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一、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表现有: 1、完全不履行,完全不履行是指股东根本未出资,具体又可分为拒绝出资、不能出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 2、未完全履行,是指股东只履行了部分出资义务,未按规定数额足额交付,包括货币出资的不足,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
根据规定股东虚假出资的法律后果为: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在其出资不实的范围内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构成虚假出资罪的依法承担刑事责任。
股东出资的违法行为有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假出资指公司发起人、股东违反公司法的规定未交付货币、实物或未转移财产权。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验资注册后,股东将所缴出资暗中撤回,却仍保留股东身份和原有出资数额的一种欺诈性违法行为。
股东抽逃出资的认定标准如下: 1、行为主体,行为主体为公司投资者,即股东; 2、主观方面,这取决于公司股东是否故意逃避出资,如果没有正常的业务往来、贷款关系或其他依据,长期占用股东出资不支付任何费用,可能涉嫌抽逃出资; 3、侵权对象,是国家
股东认缴出资的法律责任如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2、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以认购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3、公司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按期交付或者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
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如果股东未按约定缴纳所认缴的出资,即构成对其出资义务的违反。从一般法理上讲,公司与股东之间关系的基础是公司章程,根据公司章程,股东将自己的财产让渡于公司,形成公司的法人财产权;而公司应当将经营管理权及获益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可以行使的法定职权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以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等。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
公司变更的时间限制有:公司决定合并、分立、减资的,应当在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有下列限制: 1.性质限制。公司不具有自然人所具有的自然性质,如身体、性别、种族等,所以,公司也不享有自然人基于其自然性质所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健康权、肖像权、婚姻权等人身权等。 2.目的限制。公司的经营行为应当符合公司营业执照上记载的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