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0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在以下情形下需要对公司承担责任: 一、出资不到位; 二、虚假出资; 三、抽逃出资; 四、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告知义务; 五、执行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 六、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进行清算; 七、股东怠于履行义务,致无法进行清
以下情况股东需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虚假出资;股东出资不到位;股东抽逃出资;公司清算未依法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股东作为清算组执行了未经确认的清算方案,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等。
在公司依法经营,依法办理清算手续,一人公司能够证明不存在与投资人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况下,没有问题,但是一旦出现以下情况,股东就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对企业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情形: 1、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 2、出资瑕疵,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
不承担。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但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股东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若有以下特殊情况,股东则需要承担无限责任: 1、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
一般情况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与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样,是以其对公司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如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其自己的财产的,则应当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对债务一般没清偿责任,由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但是出现股东出资不实以及股东抽逃资金等情形时股东在应当出资的份额内对公司债务需要承担清偿责任。
股东连带清偿责任的承担: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股东实施了不正当的手段,或者滥用公司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的行为,股东对公司债务直接承担法律责任。滥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债务是引起公司法人人格、否认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律事实,是适用法人人格否认制度的必要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
股东对法人债务承担不用承担责任。因为公司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股东只有在滥用法人地位给公司带来损失时,需要承担责任。
正常情况下,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法学理论原则的规定,肯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所谓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全额缴纳出资,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