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一般保证人先诉抗辩权的丧失有三种情形: 1、债务人住所发生变化,致使债权人无法找到债务人并要求其履行债务。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的。
不享有先诉抗辩权的三种情形如下: (1)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 (2)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程式的。 (3)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先诉抗辩权。
1、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
在合同的履行中,当一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时,另一方可以享有一定的抗辩权,这个抗辩权就是另一方可根据对方履行的情况采取继续履行、不履行或部分履行的行为。在民法典中,主要规定了以下几种抗辩权: 1、同时履行抗辩权:所谓同时履行抗辩权,就是说当事人
先诉抗辩权概念的内容具体有: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二者可以通过下列几方面进行区分: 1.功能不同。抗辩权的功能在于阻碍请求权的行使;抗辩权的功能则在于否认对方的请求权。 2.概念不同。抗辩权是指妨碍他人行使其权利的对抗权;否认权,是指为了满足债权人最大限度的清偿要求而设置,由破产管理人对破
保证合同事先约定放弃抗辩权无效。法律规定保证人具有抗辩权,这是法定权利,不得以任何理由(包括以合同的形式)予以剥夺。 以合同的形式约定借款人和保证人放弃诉讼时效消灭的抗辩权的合同因违法属无效合同。诉讼时效消灭的抗辩权也属于法定权利,也不得以
先诉抗辩权是在保证债务中,保证人虽对债权人不享有要求其对待给付的权利,但并不等于保证人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任何权利,保证人对债权人仍然享有一些权利,只不过这些权利均属于消极的、防御性权利即抗辩权。
先诉抗辩权可以放弃,先诉抗辩权是保证人可以行使的一项民事权利,它是可以为保证人自行决定行使或者抛弃的,还可以选择预先抛弃或事后抛弃,所以可以肯定的说先诉抗辩权是可以放弃的。
无偿合同抗辩权的行使是: 1、双重合同当事人同时履行抗辩权的,一方有权在对方未履行前拒绝对方要求履行合同的权利; 2、先履行抗辩权,当事人互相负债,有先后履行的顺序,先履行一方表示履行的,再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1、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2、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履行先后可根据当事人约定、法律规定或交易习惯确定。 (
先诉抗辩权丧失的情形有4种。 (一)债务人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 (二)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 (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丧失履行债务能力; (四)保证人书面表示放弃本款规定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