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5
破产清算组的职权有: 1、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清理债权、债务; 4、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1.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有权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2.清算组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破产清算时的清算组可以由股东或者是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可以聘任机构或者是人员进行清算,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破产清算的顺序是:首先是清偿破产人所欠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金等费用,并将其纳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然后清偿破产人所欠前款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税款。最后还应该偿还普通的破产债权。
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是: 1、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管理和处分公司的财产; 4、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在我国公司被宣告破产之后,破产清算组的职责是: 1、接管公司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3、管理和处分公司的财产; 4、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5、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清算组的法定职权是: 1、清理公司财产,清偿公司债务; 2、通知、公告债权人; 3、分配公司剩余财产; 4、清缴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5、其他法律规定的职权。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其具体职责包括: 1、接管破产财产; 2、管理破产财产; 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 4、履行破产财务的对外义务; 5、制定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 6、办理破产程序中介的有关
清算组可以由股东或者是董事会确定的人员组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还可以聘任机构或者是人员进行清算,比如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对于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清算案件,应当及时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但是,破产法另有规定的除外。债权人会议的决议,对于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清算组并不是必须为破产管理人。清算组是指公司依法解散后,由特定人员组成的,依法处理公司清算事务的组织。而破产管理人由人民法院指定,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