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有: 1、主合同债权人采取欺诈、胁迫等手段,使保证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提供保证的; 2、主合同当事人双方串通,骗取保证人提供保证的; 3、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
担保人要和债务人承担相同的还款责任。 不论是担保人,还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偿还债务的,法院不会处理。这里说的没有能力是指完全没有能力还款。如果有部分还款能力,要部分还款,否则,即是对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执行措施。
下列情形无效: (1)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对外担保的; (2)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或者登记,为境外机构向境内债权人提供担保的; (3)为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投资部分的对外债务提供担保的; (4)无权经营
连带责任担保合同的内容无效的情况: 1、制定合同的主体本身就是不具法律效力; 2、公司的高层、董事等管理层人员违规为他人供担保; 3、合同担保时,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 4、使用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作为合同担保的东西进行担保; 5、法律规定其
合同到期三年是否承担连带责任,需要看保证合同如何约定保证期间。如果你们的保证合同没有约定保证期限的,那么已经3年过去,已经过了保证期限,就不需要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了。
连带保证责任期限由保证人与债权人自行确定,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不得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则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连带保证责任的后果有:当债务人没有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保证人需要根据约定承担相应的保证责任,如果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则属于连带责任保证。
民法典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诉讼时效为三年,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计算,但是权利损害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也不再予以保护,但是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延长。
连带责任保证有期限,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