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20
不予执行行政处罚的情形: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是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是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或者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没有被行政机关发现的等。
中止行政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履行确有困难的;第三人确有理由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的;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或者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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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机关对于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不予执行的情形包括: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其主观上没有过错的;或者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行政机关发现的等。
1.被执行人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可以追加其遗产继承人、受遗赠人或者遗产管理人,但是在遗产范围内执行,没有遗产继承的,是不能变更增加这些人的。 2.被执行人被宣告失踪的,其财产代管人必须配合执行其代管的被执行人的财产。 3.因未成年人侵权引起
假释的特殊情况有,如果犯罪分子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必须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或者十三年以上的刑期的限制;并且对于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等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不能假释。
假释撤销是指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间,如发生特定事由,须将假释撤销。如果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考验期之内又犯罪或者有漏罪的情况出现是可以由检察院申请提出撤销缓刑的。
醉驾处罚在没有判决之前,一般都不能申请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况,不适宜在监狱执行刑罚而采取的变更执行方法。 一般是两种情况: 1、人民法院判决时发现罪犯患有严重疾病,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劳动
监外执行和缓刑的区别有: 1.监外执行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缓刑适用的范围则小于监外执行。 2.监外执行以有碍关押执行的法定情况,也就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为条件。而缓刑则是以不致再危害社会
只要符合条件就可以监外执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
缓刑和监外执行的区别: 1、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缓刑适用于犯罪情节较轻,没有再犯危险的犯罪分子;监外执行适用于存在重大疾病或者怀孕、哺乳等情况的犯罪分子。 2、两者的后果不同。缓刑考验期满后,原判刑法不再执行;暂予监外执行本身就是在执行刑罚
犯罪分子被监外执行的,也算是有前科。前科是指上一次的犯罪事实及受到的刑罚,常用于有前科,即以前因故受到过刑罚。监外执行是刑罚执行的制度,申请监外执行的人也是有前科的人。
监外执行需要注意的是: 1、定期向司法所报告遵纪守法、接受监督管理、参加教育学习、社区服务和社会活动的情况; 2、如果发生居所变化、工作变动、家庭重大变故以及接触对其矫正产生不利影响人员的,应当及时报告社区矫正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