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1.02
抵押是债务担保的重要方式之一,抵押财物要签订抵押合同的,如果以不动产抵押的,要办理抵押登记,抵押合同办理抵押登记后,抵押权就成立。民法典规定,抵押权是具有优先受偿权的,如果既有人和担保和物的担保,当事人有约定的,约定的担保可以优先于抵押权
房产抵押权人的权利包括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对抵押的房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当抵押的房产不是因为债权人价值明显减少时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应担保的权利等。
抵押权人权利指的是抵押权人拥有的权利,包括保全,处分和优先受偿权。当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的价值减少时,抵押权人有权要求抵押人停止其行为,即抵押权的保全。抵押权人可以让与其抵押权,或就抵押权为他人提供担保。但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单独转让或
1、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保全其抵押权; 2、在债权到清偿期而未受到清偿时,债权人有权将标的物进行处分,以受偿; 3、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债务人能抵押的财产有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例如土地上的庄稼;建设用地的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以及交通运输工具,例如机动车、船舶。但是上述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有权处分的财产。
房产二次抵押的抵押权的规定:房屋可以再次抵押,但担保的债权不得大于房屋的实际价值。抵押人所担保的债权不得超出其抵押物的价值。财产抵押后,该财产的价值大于所担保债权的余额部分,可以再次抵押,但不得超出其余额部分。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
抵押权人的权利有: 1、在抵押权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权。具体包括: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恢复价值和增加担保请求权,抵押权人的损害赔偿给付请求权。 2、抵押权人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将该
抵押人有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抵押人在其财产设定抵押后,仍享有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处分权:转让标的物的权利;就标的物再次设定抵押权或者质权等担保物权;就抵押物为他人设定用益物权。
抵押人的权利:抵押人仍然有权处分其抵押物,例如抵押人可以依法转让其抵押财产,但要及时通知抵押权人;以及在债务人的履行期限届满前,抵押人有权收取抵押物的孳息,但是履行期限届满后,债务人违约的,孳息一般由抵押权人收取。
抵押人的权利具有以下几点: (1)在抵押人因抵押物受到损害而遭受损失时,抵押权人可以行使保全权。具体包括抵押财产价值减少防止权、恢复价值和增加担保请求权、抵押权人的损害赔偿给付请求权; (2)抵押人的优先受偿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
以下这些财产可以设定抵押权: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