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2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是指行为人明知是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的行为,故意以金钱或者其他手段诱使他人卖淫、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或者为嫖娼者牵桥搭线。引诱是指以金钱或者物质等手段,诱使没有卖淫习性的人从事卖淫活动的行为;容留是指故意为他人卖淫提供场
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
组织卖淫罪与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区分: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
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针对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规定,组织卖淫罪与强迫卖淫罪的区别在于,两个罪名的的犯罪行为各不相同,组织卖淫罪的犯罪行为是指,组织行为,包括招揽、管理等组织行为,具有一定的组织性;而强迫卖淫罪是指使用暴力手段压
介绍卖淫罪是仅为卖淫人员介绍嫖客、买淫者。此罪没有形成卖淫组织,行为人没有组织、管理卖淫活动。组织卖淫的行为人有引诱、容留卖淫行为的,均应作为组织卖淫的手段之一,可作为量刑情节考虑,不实行数罪并罚。
介绍卖淫罪和强迫卖淫罪区别在于: 1、对象不同。前者为自愿卖淫的人员;后者则不是; 2、主观故意不同。前者是买卖淫者联系卖淫对象;后者是迫使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3、客观表现不同:前者为引见行为;后者为暴力等强制性手段。
协助组织卖淫罪是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实施了协助的行为,像运送卖淫人员、负责管账等。组织卖淫,情节严重的,多次强迫他人卖淫,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幼女卖淫,会被判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而协助组织卖淫罪客观表现为在组织他人卖淫的共同犯罪中起帮助作用的行为。
构成组织卖淫罪与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的,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区分:组织卖淫罪的实行行为,是指以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控制多人从事卖淫的行为。协助组织卖淫不是组织卖淫的实行行为,只是为组织卖淫创造便利条件。
聚众淫乱罪与组织卖淫罪的区别:聚众淫乱罪的犯罪主体是首要分子和多次参加者,组织卖淫罪的犯罪主体是卖淫活动的组织者;聚众淫乱罪以寻求精神刺激为动机,组织卖淫罪以获利为动机;聚众淫乱罪不具有卖淫嫖娼的成分,组织卖淫罪限于男女之间不正当的性行为。
组织介绍卖淫罪没有未遂形态。如果行为人具有组织介绍卖淫的故意,并实施了组织、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的,构成该罪的既遂。如果没有上述情形的,则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