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1
行政强制执行可以行政复议。相对人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应当在法定期间内向复议机关申请复议。
行政强制执行是能够申请复议的。如果当事人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的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则除外。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的时间是六十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算,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若是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申请仲裁执行的期限为二年: 1、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2、在仲裁庭作出的裁决生效,并在履行期满后,负有义务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对行政处罚不服,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提起。如果申请了行政复议的,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在诉讼期间仍然是可以执行的。诉讼期间并不会停止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是符合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法院同意等情形的,则法院可以裁定停止执行。
申请仲裁执行期限为两年。即当事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而法院一般应在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六个月内执行完毕。
如果当事人是对民事判决、裁定的强制执行有异议的,不是进行申诉,而是提出执行异议,需要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如果案件的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如果理由成立的,则法院裁定撤销
如果行政机关依法当场收缴的,则行政处罚的罚款应当场交;如果行政机关不是当场收缴的,则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交,从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行政机关作出罚款的处罚决定后,如果其依法当场收缴的,则被处罚人应当场交;如果行政机关不是当场收缴的,则罚款应当在十五日内交,从被处罚人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开始计算。
对于执行案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受理期限为7个工作日,法院执行案件一般为6个月。法律规定,法院强制执行时一般是生效判决后6个月内结束,但中止执行的期间应当扣除。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有本院院长批准。
申请强制执行以后,7个工作日内能出是否受理的结果。具体的执行结果会在6个月内出来。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