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4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前的事实婚姻中的配偶具有继承权。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应当补办结婚登记,登记结婚后,配偶有继承权。
如果男女双方在1994年2月1日之前就已经开始同居的,由于法律承认他们的事实婚姻关系,因此,生存的一方可以作为死者的配偶继承遗产。 如果去世的一方在生前以遗嘱的形式将遗产的全部或部分留给另一方,则生存的一方有权利继承遗产。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当事人立有遗嘱,而且遗产份额没有留给继子女,那么继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立遗嘱,继子女是未成年人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
事实婚姻继子女是否有继承权,需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处理。如果当事人立有遗嘱,而且遗产份额没有留给继子女,那么继子女是没有继承权的;如果当事人没有立遗嘱,继子女是未成年人与继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那么按照法定继承继子女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是有继承权的
事实婚姻是指,男女双方虽然没有经过登记结婚,但是实际上已经以夫妻名义长期共同生活,而且已经得到了街坊邻居的认可。 由于我国实行婚姻登记制度,男女双方如果想要缔结婚姻的,必须拿着身份证件,前往有权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此,严格意
事实婚姻中的养子有继承权。 1994年2月1日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中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的权利,这里的子女包括养子女。
事实婚姻子女依法享有继承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同样的权利。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法定继承中,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
有。根据《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第13条的规定: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如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的,可以配偶身份按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前就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属于有法律效力的事实婚姻,配偶就有继承权;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后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应当补办结婚登记,没有补办结婚登记的,配偶在法定继承中不能继承。
事实婚姻继子女有继承权,只要继子女和继父母之间形成了合法有效的扶养、教育关系,那么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适用于亲生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所以继子女在法定继承中就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继父母的遗产,依法享有继承权,但是继父母
如果是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形成的事实婚姻,那么因其婚姻合法有效,其婚姻关系会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其配偶就可以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依法享有继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