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2
从医疗事故的解释上看,医疗事故必须符合由医学会组织鉴定为构成事故的医疗损害事件,其条件有三:医疗过错、医疗过错与损害结果之间有因果关系、经过医学会组织鉴定后确认的。漏诊属于医疗过错行为的一种表现。其判定的标准是根据医务人员是否作出应有的诊断
过错推定原则,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行为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致物损失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在
医疗损害责任的推定过错情形如下: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2.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3.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中推定医院有过错的情形包括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而医疗机构的免责事由则是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或者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过失有如下情形: 1、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 2、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 3、医疗过失的其他情形。
医疗过错因果关系中医疗机构被推定存在过错的情形包括:疗机构及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等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等。
医疗过失的情形有: 1、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 2、违反了有关的诊疗规范的规定,例如未履行对病人或其家属的病情、治疗方案等告知义务; 3、未妥善保管病例资料。
医生漏诊的,属于医疗过错,但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根据法律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在诊疗护理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如下: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其他符合规定的情形。
1、本市受理医疗事故鉴定的有:市、县级市、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 2、市、县级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辖区内医疗事故或事件的鉴定,其日常工作由同级卫生局医政部门承担。 3、市鉴定委员会负责受理对县级市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