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8.22
监视居住有人看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公安机关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一、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
监视居住有人看管。监视居住是相对比较轻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是在指定的范围内活动。为了严格监督被监视居住的人遵守上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还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
到期的监视居住不能够延长,监视居住的最长期限为6个月,而这属于不变的期限,到期了之后也是不能延长的。所以在监视居住期限到期之后,应当及时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有权决定采取监视居住强制措施的主体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
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在传讯时及时到案;不干扰作证;不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以及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监狱是归检察院管。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监狱的最高行政主管部门是司法部,归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一般监狱管理局直接管理,监狱管理局是司法局的二级机构。人民检察院对监狱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监狱的管理人员是人民警察,监狱的人民警
通常情况下,如果我们要监视居住,这个时候通常是在一个指定的地方,如果要出去或者与他人见面通信的话都需要得到批准,在这个时候通常是没有专人看守的,需要自己每天到派出所进行报道。
监视居住有人看管。根据法律规定,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监视居住可以由公安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如果是公安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由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指定居所所在地的派出所执行;如果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到期检查院会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
指定监视居住的检察工作中的人都包括,执行机关、被执行人(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检察机关,即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可以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