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9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量刑标准: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既遂的,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罚金。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惩罚有:行为人构成该罪,会惩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该罪主要是指行为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情形。
认定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应当具备以下要件: 1、客体要件,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保护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 2、客观要件,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林、方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 3、主体要件,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判刑规定是,构成该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而行为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就可构成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立案标准: (一)非法捕捞水产品一万公斤以上或者价值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水生动物苗种、怀卵亲体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上的; (三)在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内捕捞水产品二千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二万元以
我国《刑法》对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作出了如下量刑处罚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六十三条规定,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在内陆水域非法捕捞水产品五百公斤以上或者价值五千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在禁渔期、禁渔区,使用禁用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应按渔业法进行处罚,如果情节严重的,则需要根据刑法规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