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9.14
刑事诉讼代理人的权限有: 1、以口头或书面的方式提起诉讼; 2、申请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鉴定人员、翻译人员、书记员回避; 3、申请诉讼保全或先行给付; 4、参加法庭调查; 5、参加法庭辩论。
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所规定的特别程序种类包括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缺席审判程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以及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等。
1、刑事诉讼法强制措施包含刑事拘留、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等。 2、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 3、我国对各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适用条件和程序都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严格控制
刑事诉讼中止的情形主要有三种情形:被告人生病、逃脱、下落不明的。被告人患有精神病或者其他重大疾病的,或者起诉后被告人逃脱的,或者在自诉的案件中,被告人下落不明的。或者发生了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不得不中止的,中止审理的原因消失后,应当恢复审理
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假释的条件,但刑法规定了假释的条件,即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并且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
在刑事诉讼中,立案的条件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属于其管辖范围的;或者接收到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属于其管辖范围,并且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予以追责的。
刑事诉讼中关于证据的分类为:第一种是物证,第二种书证,第三种,证人证言,第四种,被害人陈述,第五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第六种,鉴定意见,第七种,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以及第八种,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刑事诉讼终止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由于某种情况致使诉讼没有必要或者不应继续进行,从而结束诉讼的制度。具备以下情形,刑事案件适用诉讼终止:第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人民法院不认为是犯罪的,此时诉讼已经没有必要进行,刑事诉讼终止;第二犯罪实行
刑事诉讼中止情形,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致使案件在较长时间内无法继续审理的,可以中止审理: (一)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的; (二)被告人脱逃的; (三)自诉人患有严重疾病,无法出庭,未委
刑事诉讼法的特征:第一、刑事诉讼是专门机关(公检法机关)的一种专门活动;第二、刑事诉讼是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参加下的一种活动;第三、刑事诉讼是解决被追诉者刑事责任问题的活动;第四、刑事诉讼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
新刑事诉讼法共计修改二十三处,具体内容主要有: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的处理; 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第一审案件时的程序规则;补充了不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等。下面列举几条: 一、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
刑事诉讼法对减刑不当的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二十日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见后一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终裁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有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情节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宣告缓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