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法发[2013]14号2013年12月23日发布2014年1月1日实施) 常见量刑情节的适用: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
无期徒刑不减刑没有确定的服刑年限。无期徒刑指的是介于有期徒刑和死刑之间的一种严厉的刑罚,是剥夺犯罪分子终身自由的刑罚方法。无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无期徒刑能减刑幅度有四种情形: 1、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二年有期徒刑; 2、确有悔改表现并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一年以上二十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3、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为二十年以上二十一年以下有期徒刑; 4、确
被判有期徒刑一年半,即18个月。按照减刑的有关法律规定,实际刑期不能少于原刑期的1/2。又根据法律规定,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应当执行一年以上方可减刑。所以,判决一年半,必须先执行满一年,最多可以减去剩下的半年刑期。但是,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罪犯,如果悔改表现突断出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2年有期徒刑;如果悔改表现突出并有立功表现,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一次减刑不得超过3年有期徒刑。判有期徒刑最多减刑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时,最高期限是不少于十三年。对于犯罪分子的减刑,应当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减刑建议书。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开始计算。
以下是适用减刑的条件和程序: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2、在日常生产和生活中舍己救人; 3、在抗击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4、重大技术创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对于犯
我国刑法第4章第6节规定了减刑制度,第78条规定判处无期徒刑的,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十三年。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
根据《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
1、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3、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
四年半有减刑机会没有限制,但减刑幅度不得超过原刑期的一半。 减刑,是指对原判刑期适当减轻的一种刑法执行活动。狭义的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