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留置权是指造船人、修船人在对方未履行合同时,可以对所占有的船舶进行留置,用以保证造船或修船费用得以偿还的权利。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期限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其权利人应当在优先权产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其优先权消灭,而且这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中断。
船舶优先权按以下顺序清偿: 1、船长、船员和船上其他在编工人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或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 4、海难的救助款项; 5、船舶营运中因
1、因担保的债权消灭而消灭,如贷款已如期偿还等; 2、因抵押船舶的灭失而消灭,标的物灭失的,附着的担保权利随之消失; 3、因抵押船舶被法院拍卖而消灭; 4、因注销登记而消灭。
船舶抵押权消灭的情形是:主债权消灭,抵押权实现等。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自己有权处分的财产进行抵押的,当债务人不能按时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船舶转让时,受让人可以向海事法院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催促船舶优先权人及时主张权利,消灭该船舶附有的船舶优先权。 受让人申请船舶优先权催告的,应当向转让船舶交付地或者受让人住所地海事法院提出。
船舶优先权是指特定海事债权人依法享有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不能履行债务时,以船舶为标的对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优先权是海商法赋予海事债权人的特权,优先权的标的是船舶。
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海难救助的救助款
享有优先权的内容有: 1、船长、船员、其他在编工作人员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 2、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和因侵权产生的赔偿请求; 3、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规费的缴付请求; 4、海难救助费的
船舶优先权的法定受偿范围包括有: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的其他在编人员根据劳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劳动合同所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用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给付请求;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船舶吨税、引航费、港务费和其他港口
船舶优先权的行使时间是一年。根据法律规定,具有船舶优先权的海事请求,权利人自优先权产生之日起满一年不行使的,其优先权消灭,并且这一年期限不得中止或中断。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船舶优先在权的受偿范围包括船长、船员和在船上工作产生的工资、其他劳动报酬、船员遣返费等费用;在船舶营运中发生的人身伤亡的赔偿请求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