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9
一、抵押财产范围包括: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海域使用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
可以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海域使用权;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交通运输工等,当债务人没有按照约定偿还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原因如下: 1、抵押期间抵押人如果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后,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
1、不动产抵押以登记为生效要件。 2、动产抵押并不以登记为生效要件。对于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成品、交通工具、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无论当事人办理还是不办理抵押物登记,动产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发生效力。 但是,办理与不办理抵押登记
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原因如下: 1、抵押期间抵押人如果与抵押权人协商同意的情况下是可以转让抵押财产的。抵押期间,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经抵押权人同意。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后,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
依据我国法律规定,抵押权的实现必须具备以下四个条件: 1、抵押权必须有效存在。 2、必须是债务人履行期限届满。 3、债权人未受清偿。 4、债务未受清偿不是由于债权人造成的。
可以抵押的财产必须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第一,抵押人对抵押物必须有处分权。 第二,抵押物必须是法律允许转让的。 第三,抵押物价值应与所担保的债权金额一致。 第四,用作抵押物的财产原则上应便于管理和实施,原则上应是不动产,也包括生产设备、日用生
1.房屋抵押期间届满。2.抵押人清偿主债务,主债权发生消灭。3.抵押房屋发生灭失,抵押权发生消灭。当抵押人以其他房屋替代时,则产生新的抵押权;当抵押房屋灭失为第三人所致,则抵押权人可取得赔偿代位权。4.房屋抵押权因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
下列房地产不得设立抵押: 1、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2、依法公告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3、房地产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 4、列为文物保护古建筑,具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 5、依法查封、扣押或者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
确定抵押财产的情形有四种: 1、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清偿的,确定抵押财产。在这种情况下,无论抵押权人是否要求抵押人实现抵押,抵押财产都应确定。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抵押人不得处分抵押财产; 2、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撤销的,抵押人停止营业
抵押房产的有效情形为抵押的房产属于可以进行抵押的抵押财产范围,抵押房产已经办理了抵押登记,抵押权在抵押登记时设立。按照法律规定对于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
不得作为房屋抵押物的财产如下: 1、土地所有权; 2、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为公益目的设立的非营利性法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设施; 4、所有权、使用权不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