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4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公司重整制度,在日本也叫公司更生制度,指陷入经营、财务困境,出现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出现危险的公司企业,若有重整之可能及有经营价值的,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对该公司实施强制整顿,使其重新复兴的法律制度。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股份公司重整是指当公司财务严重困难或有破产危险时,为维护公司的存在和使之振兴复苏,并保护股东公司债权人的利益,经法院裁定而进行的停业整顿,在法律上叫公司的重整。 重整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1)公司的基本情况及其文本; (2)申请重整的原
企业破产重整包括的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以及对债权人的通知和债权申报公告;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重整后企业会由破产管理人经营。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主要有以下五方面: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
破产重整需要的时间,并不是统一且固定的,具体以实际情形而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前款规
宣告破产后不能重整。根据相关法律,申请重整的前提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如果已经申请破产了,就不符合重整的法律。
企业破产重整包括下列内容: 1、债务人的经营方案; 2、债权分类; 3、债权调整方案; 4、债权受偿方案; 5、重整计划的执行期限; 6、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7、有利于债务人重整的其他方案。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
企业破产重整由债务人住所地管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破产案件属于专属管辖。管辖法院的级别根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级别来决定。县、县级市或者区的机关登记的,由基层法院管辖。
破产重整后企业会由破产管理人经营。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