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26
出租房高空坠物承租人来承担赔偿责任。高空坠物的损害赔偿,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具体侵权人赔偿。即如果是在业主户内坠落的,由业主赔偿,在公用区域的设施坠落的,且物业又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由物业赔偿。
从建筑物抛出或坠落的物体造成他人人身伤害的,由侵权人来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侵权人尚不明确,则由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除非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另外,自《民法典》生效实施后,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1、高空坠物砸坏车辆的,应当由坠落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承担侵权责任。 2、对此情况需要提示的,砸坏车辆造成一般损失,难以找到侵权人,不适用举证倒置。只有造成人身伤害的才适用。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高空坠物无过错责任的原则是在无法确定后具体的抛物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所有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但是如果能够确定具体的侵权人,则不适用无过错原则。
在我国遇到高空坠物的,一般不是起诉物业。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无法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监控高空坠物侵权责任原则是无过错原则。在高空坠物致人损害案件中,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并不是对当事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的推定;而是对于高空坠物的侵权行为本身和损害事实之间因果关系的推定,不能把因果关系与当事人的主观方面混同起来。
对于故意高空坠物的行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责任的划分:发生高空坠物致人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建筑物使用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侵权人追偿。
根据实际情况而定。对于高空抛物行为,应当根据行为人的动机、抛物场所、抛掷物的情况以及造成的后果等因素,全面考量行为的社会危害程度,准确判断行为性质,正确适用罪名,准确裁量刑罚。故意从高空抛弃物品,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
高空坠物致死要承担对死者家属的民事赔偿责任,赔偿包括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能找到责任人的由责任人承担责任,找不到的,建筑物的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