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30
缓刑考试期限:拘役缓刑考试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试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缓刑考试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判决前被拘留的期限不计入缓刑考试期限。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拘留在
缓刑的考验期的计算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缓刑的考验期是指法律规定的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社会上对其进行考察的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是这样的: 1、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 2、而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应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3、缓刑考验期限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开始计算的。
1、被判拘役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最短不得少于两个月; 2、被判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最长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最短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计算方式如下: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间的时间
缓刑考验期这样计算: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是指人民法院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认罪、悔罪表现,认为原判刑罚可以暂缓执行,规定一定期限的考验期,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的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期不再执行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如果提出上诉或者抗诉后,经二审维持原判的,则应从二审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需要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进行考察,判决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予折抵缓刑考验期。
1、缓刑考验期的长短以原判刑期长短为依据,可以和原判刑期时间相等;也可以适当长于原判刑期,但有封顶,最长不超过原判刑期一倍; 2、缓刑考验期也不能短于原判刑期,这样不利于充分发挥缓刑的作用; 3、缓刑考验期,说明对判缓刑的犯罪分子并非免除刑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生效之日,而不是指判决执行之日。 因此,罪犯在判决生效后尚未送监执行的期限应当计入2年考验期内;但是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考验期内。
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对罪犯在判决生效前先行羁押的日期不能折抵在2年缓刑考验期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
缓刑判决的考验期应当自判决之日起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判决前是否拘留与缓刑期间的计算无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拘役的缓刑期限在原判刑期限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
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缓刑的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日,是指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前,即使对犯罪人已先行羁押,羁押的期间也不计算在缓刑考验期限的时间之内,更不能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