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1
医疗过失行为有诊断过程中的过失医疗行为;术前未能进行充分有效的告知;手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护理中的过失医疗行为;用药中的过失医疗行为;输血中的过失医疗行为;由于各种原因使患者发生内源性或者外源性医院内感染。
患者遭到损害,有以下情形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患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1条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次鉴定工作。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
医疗过错鉴定去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做。我国法律规定,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再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按照以下标准: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就患者的损害结果,存在违反法律,或者隐匿、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等行为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以下情形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过错鉴定依据不足的情况是: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意见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对于有缺陷之鉴定意见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