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证人证言是否需要证据,要看具体情况。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客观陈述自己所认识的事实。法官和当事人可以讯问证人,证人是不能旁听的。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可以允许证人质证,对于被告来说,只有证人证言,没有其他证据的
举证责任是指民事案件当事人有义务收集或者提供自己主张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当事人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所需的证据;法律直接规定的侵权诉讼案件,举证责任倒置。人民检察院对刑事案件承担举证责任;对于刑事自诉
证人证言是否为直接证据,需要根据其证明的内容确定,如果证人证言能够完整的证明整个事件发生的全部经过,而非某一个片段,则可以认定为直接证据。而如果证人仅能证明事件中的某一个片段,还需要其他的证据予以结合,则该证人证言是间接证据。
证人证言作为定案的根据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证人证言具有全面性、真实客观性; 2、应当听取各方证人的证言,进行综合的比较、印证,以确定其是否反映案件的实际情况; 3、证人证言要经过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证人证言需要证明查实,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等双方询问,其证言经过审查确实的,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为出庭证人的证言宣读后经过当庭查证属实的,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鉴定意见满足言词证据的基本特性,所以,鉴定意见属于言词证据。在证人确实无法出庭作证是可以提供书面证人证言,此时的书面证人证言毫无疑问是言词证据。
工伤证人证言要写明证明的事项,写明工伤发生时间、地点,写明想要证明的内容,写明受伤的人的原因,受到的具体伤害,总结所述是真实的,还要签字并且写明日期。除此之外,要叙述事故发生之后的处理,当天送到了某个医院,后又转到定点医院,并且写明受伤职工
证人证言应当是证人耳闻目睹的与案件有联系的客观情况,即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的事实以及发生争议的事实。对于证人提供的证言只要其能将这些事实陈述清楚即可,并不要求证人对这些事实作主观上的评价。因此,证人陈述与案件无关的事实,不应作
证人证言的规定是: 1、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 2、未成年人所作的与其年龄和智力状况不相当的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3、出庭作证的证人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 4、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
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例如亲眼目睹一起抢劫案件发生过程的证人的证言,就是直接证据。这里所谓的直接证明,主要是指该证据的形式意义上的证明功能,证明作用而不能简单的绝对化的理解为实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