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3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加工承揽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
1.当事人约定管辖时,在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情况下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当事人已经约定管辖的,以约定的为准; 3.当事人没有约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履行地应为合同规定义务履行的地点。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任务为履约内容的,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管辖地的确定,一般应该是合同约定的履行地,比如约定安装地,或者合同实际的履行地,比如加工定作所在地的法院。如果签订合同的各方没有约定合同纠纷的管辖地,也可以适用一般“原告就被告”的规定。比如甲和乙签订加工承揽合同,如果有纠纷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加工承揽合同主要是以承揽方按照定作方的特定要求完成加工生产为履约内容的合同,承揽方履约又是以使用自己的设备、技术,人力为前提条件的。因此,加工承揽
合同诉讼具有管辖权的法院范围为:与合同争议具有实际联系的地方法院,包括了原告住所地、被告住所地、合同的签订地点和履行地以及标的物所在地点等法院。合同当事人可以选择有管辖权的法院进行诉讼,如果法律有特殊规定的按照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
劳动合同纠纷应当先经过劳动仲裁,劳动仲裁可以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果对劳动仲裁不服的可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合同纠纷原则上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但双方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按照如下规则确定: (1)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合同没有约定履行地或约定不明确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以接受货币一方所在
合同纠纷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管辖地的按合同约定管辖。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
加工承揽合同纠纷的管辖地的规定包含以下内容: 1、如果当事人约定以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的,依其约定处理; 2、如果当事人未约定的,以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为管辖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