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6
行政强制执行行为是可诉的。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因此,行政强制执行行为具有可诉性。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自己或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决定的行政相对人采取强制方式,以迫使该相对人履行该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同之状态的行为或制度。当事人不履行行政处罚,可以通过强制执行的方式让其履行。
行政机关进行强制执行需要先向不履行行政处罚义务的当事人进行催告,催告期限经过后当事人仍然不履行的,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直接进行强制执行,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对于当事人进行强制执行措施的,应当满足下列条件: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其义务;当事人也不起诉或者申请行政复议;而行政机关有强制执行的权力;并且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的。
行政执法一般是不能委托强制执行的。可以实施强制执行行为的,是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并且该行政机关需要在其法定职权的范围实施执法权;如果行政机关没有执法权的,只能申请有权的机关或人民法院予以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机关: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行政机关是行使行政管理职权的国家机关,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及时打击一些较为严重的违法行为,许多法律、法规都赋予某些行政机关具有执行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规定,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有以下这些: (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二)划拨存款、汇款; (三)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 (四)排除妨碍、恢复原状; (五)代履行; (六)其他
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在执行前先由行政机关催告当事人履行;然后由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再由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记录、复核;最后依法作出强制执行的决定,将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机关行使强制执行权,应当《行政强制法》的有关规定,包括实施前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出示执法身份证件;通知当事人到场;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等。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有下列规定:如果当事人拒不履行,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不向法院起诉的,无执行权的行政机关才能申请法院执行;且要在法定期限届满之日起的三个月内申请执行。
行政处罚的执行不是指行政机关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与行政强制执行都是具体行政行为分别如下: 1、性质不同; 2、目的不同; 3、实施的机关不尽相同。 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
强制执行过程中需要中止执行的情形如下: 1、行政强制执行行政机关应当中止执行的情形: (1)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2)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3)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