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20
借款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1)订立合同主体不合格; (2)订立合同内容不合法,表现为: 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②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③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④以合法形掩盖非法
借款合同违约金过高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属于无效借款合同的情形有:非书面形式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民间借贷除外);主体不合格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欺诈、胁迫、借贷双方串通损害国家和社会利益而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因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通过未授权代理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无效
借款人先期违约,贷款人可以收回借款。根据《民法典》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借款用途使用借款的,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提前收回借款或者解除合同。
如果借款人先期违约,则贷款人可以收回借款。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约定违约金的情形包括: 1、在培训服务期约定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2、在约定保密义务和竞业限制条款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3、在竞业限制的范围和期限条款中可以约定违约金。
借款合同中可以约定违约金,上限是不超过实际损失的30%,在造成的损害比较严重时适用。如过高或过低可以请求法院给予减少或者增加,正常情况下违约金的约定应由双方合理协定。
违约情形如下: 1、因合同主体原因违约; 2、因合同标的不明确、不具体而违约; 3、因合同规定的履行期限不明确、不完整而违约; 4、由于主管部门审查合同,管理不严,缺乏可行性研究,签订的合同无法履行; 5、市场变化或者价格大幅上涨,影响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