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04
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区域管辖行政案件。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我国《行政复议法》规定,行政复议案件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
行政处罚的管辖主要分为以下几种: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在实施行政处罚方面的分工。根据行政违法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影响及应给予的行政处罚等的不同,行政机关依级别的高低分别行使行政处罚的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指定管
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机关的办法:如果当事人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如果当事人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管辖。
行政机关接到行政复议申请,审理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受理后发现自己没有管辖权的,应当将案件转送相关的行政机关,并告知当事人。《行政复议法》规定,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
根据《行政复议法》和《税务行政复议规则(试行)》的规定,我国税务行政复议管辖的基本制度原则上是实行由上一级税务机关管辖的一级复议制度。具体内容如下: (一)对省级以下各级国家税务局作出的税务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省级
申请行政复议的当事人确定行政复议案件的管辖机关的相关规定如下:如果当事人是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上一级主管部门管辖;如果当事人是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上一级地
行政复议的管辖机关的确定方法为: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合同纠纷法院管辖常识有: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管辖地。协议地点须与争议有实际联系,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合同纠纷一般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但是当事人在合同中依法约定以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为管辖法院的,则管辖权属于其约定的法院。
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对海关、金融、国税、外汇管理等实行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和国家安全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
被复议的行政行为,既可以向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八条: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