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4
所谓“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是指清偿合伙债务超出自己应承担份额的合伙人,因向其他合伙人行使追偿权产生的纠纷。此类纠纷产生于合伙人的内部追偿权;因为合伙人对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当部分合伙人的清偿超出自身份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因追
债务人去世可以追回债务,债务人去世的,其债务应当由继承人在继承的遗产范围内偿还,但是对于超出遗产范围的债务继承人不需要偿还,如果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则也不需要承担债务的偿还责任。
个人合伙债务先用合伙财产清偿,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如果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人清偿债务后追偿办法如下: (一)按合伙人协议约定的债务分配比例承担。如果未约定债务分配比例,但约定了利益分配比例的,按利益分配比例分担;如果既没有约定债务分配比例,又没有约定利益分配比例的,则由各合伙人平均分担。 (二)合伙合同约定了
合伙企业债务:合伙人在经营过程中因合伙事项而引发的债务。合伙人个人债务:发生的债务的主体是合伙人,但是他的债务引起的原因不是合伙事项,而是个人的一些私事。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伙企业债务:如果合伙人不能履行债务,则会导致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起诉后债权人当然能向债务人追偿。起诉与追讨债务并不冲突,法律并没有规定起诉后债权人就不可以再要求债务人还款了,如果在法院判决之前,债务人已经偿还了借款的,则债权人可以撤诉。
保证人还钱可以向债务人追偿。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可以由第三人代为清偿债务,如果债务人不履行其债务,第三人对履行该债务具有合法权益的,则第三人可以代位履行,但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根据法律规定等只能由债务人履行的除外。
保证人可以向债务人追偿利息,保证人的追偿权是法律赋予保证人的法定权利,任何人不得随意剥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保证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
我国法律对合伙债务和合伙人个人债务两种债务并存时,如何确定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没有明确规定。对如何解决两种债务清偿冲突问题,各地司法实践做法不一。有双重优先原则。
个人合伙债务先用合伙财产清偿,合伙人对合伙债务负无限清偿责任,合伙债务由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合伙型联营的债务由联营各方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债务承担后是否可以追偿,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1)债务承担人如果是债务人,承担债务后不能向其他人追偿; (2)如果是债务人以外的人,承担债务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保证人追偿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如下: 1、保证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