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6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城市是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市,县城是指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建制镇和工矿区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的具体征税范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土地;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土地;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的土地;市政街道、广场、绿化地带等公共用地;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
根据我国国务院2019年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以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税范围是:使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国家所有、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新征用耕地的单位和个人;购置的新建商品房以及存量房的单位和个人。
按相关法律规定土地使用税应该由出租方承担,也就是房屋的产权人交税。但实际操作中很多时候是承租方负担的,潜规则没办法的事。即使承租方不交,出租方提高出租价格,承租方也不会知道这部分税款在不在里面。交完税打出的税票肯定是房屋产权人的名字。
土地使用权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集体和公民个人,以及三资企业,凡具备法定条件者,依照法定程序或依约定对国有土地或农民集体土地所享有的占有、利用、收益和有限处分的权利。
根据我国国务院2019年修订的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土地使用税每平方米年税额为:大城市1.5元至30元、中等城市1.2元至24元、小城市0.9元至18元以及县城、建制镇、工矿区0.6元至12元。
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是按年计算,分半年申报缴纳,其中上半年为4月15日前,申报缴纳的税款不少于全年应纳税额的50%;下半年为10月15日前。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合计年应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纳税人,可采取按月或季度的方式(一个会计年度
城镇土地使用税属于营业税金及附加。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一种资源税,而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内容包括营业税、消费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城市维护建设税等。
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是: 1、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 2、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个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其实际使用人与代管人为纳税人; 3、土地使用权属不明确的,其实际使用人为纳税人; 4、土地使用权共有的,共有各方均为纳税人,应分别纳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由使用国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承担。城镇土地使用税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进行征收,每平方米年税额最低0.6元、最高30元,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