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3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办案原则有: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进行了仲裁,并且依法作出了仲裁裁决书; 2.当事人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是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 3.劳动争议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属于一裁终局的争议:追索工资、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且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以及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而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当事人申请劳动仲裁的主要仲裁请求办卡:单位应签未签书面劳动合同,要求其支付双倍工资;确认劳动关系;要求单位支付解除、终止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和双倍赔偿金;支付延时工作、休息日、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加班费;办理档案和社会报险转移手续;支付拖欠的劳动报
劳动争议可以一裁终局的有: (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二)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原则如下: 1.事实清楚原则。所谓事实清楚原则,是指在仲裁程序中,应当坚持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才能进行调解的原则。 2.自愿原则。在仲裁程序中,是否进行调解,能否达成协议,完全取决于双方当事人的自愿。当事人如果不自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是指仲裁委员会成员或仲裁员在仲裁劳动争议案件时,认为具有法定回避情况不宜参加本案审理;或当事人认为仲裁员具有法定回避情节的,可能影响公
(一)地域管辖。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 (二)级别管辖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
劳动仲裁一裁终局的情形有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管辖原则:地域管辖;级别管辖;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劳动争议仲裁的原则如下: 1.先行调解原则。即仲裁委员会或仲裁庭在裁决前,首先应进行调解,不经调解一般不得裁决; 2.回避原则; 3.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和劳动争议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作出仲裁裁决; 4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劳动争议,除需遵守处理劳动争议的基本原则外,还需遵守如下特有原则: 1.调解原则。 2.及时、迅速原则。 3.回避原则。 4.少数服从多数原则。 5.一次裁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