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8
养子女对养父母当然有赡养义务。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就形成了; 双方之间的权利义务适用亲生父母与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的规定,所以养子女当然有义务赡养养父母。
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可以要求养子女补偿收养期间支出的抚养费。因养子女成年后虐待、遗弃养父母而解除收养关系的,养
收养关系解除后,养父母缺乏劳动能力又丧失生活来源的,经其抚养成年的养子女应该给付生活费,尽赡养义务;如果成年后的养子女虐待、遗弃养父母导致收养关系解除的或者是养子女的生父母要求解除收养关系的,养父母还可以要求补偿其在收养期间支付的生活费和教
亲生父母把孩子送人,办理了合法的收养手续后,该子女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因此,养子女对其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收养关系一成立,养父母和养子女之间权利和义务与生父母和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是一样的。 养父母对养子女有抚养
养子女对生父母没有赡养义务。 虽然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成年的养子女只需对养父母尽赡养义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抚养孩子没有赡养父母的义务: 1、虽然成年子女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但由于收养关系的建立,抚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被消除,成年子女只需要履行赡养养父母的义务; 2、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权要求父母支
养子女对生父母一般是没有赡养义务了。自养子女与养父母之间成立了收养关系的,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会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也就是说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没有法律上的赡养义务,只对养父母存在赡养义务。
解除收养关系后,养子女一般不需承担赡养义务。 我国法律规定,收养关系解除后,养子女与养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即行消除。 一般而言,如果收养关系解除后,经养父母抚养的成年养子女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养父母应当给付生活费。
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明确了子女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扶助义务,另一方面也明确父母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两个条件,一个是年老体弱、无劳动能力,另一个是生活困难
子女对未尽抚养义务的父母应尽赡养义务。对于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子女,法律赋予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于父母对子女的抚养,虽是父母的应尽义务,但此两项义务并非相互依据的对向性关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并不以父母履行了抚养义务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