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02
下列法院有权管辖第一审涉外民商事案件: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二)省会、自治区首府、直辖市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经济特区、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四)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其他中级人民法院; (五)高级人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 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基层人民法院包括:县人民法院和市人民法院、自治县人民法院、市辖区人民法院。基层人民法院由院长一人,副院长和审判员若干人组成,设立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和经济审判庭,庭设庭长、副庭长。基层人民法院根据地区、人口和案件情况可以设立若干人民法庭。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种类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包括: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的第一审案件;以及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上诉的二审案件。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管辖民事案件的范围: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不同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
如果是服刑人员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其配偶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服刑人员配偶提出离婚的,则由原告,即服刑人员的配偶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案件的一审:重大涉外案件;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刑事诉讼中,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一审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
第一中级法院下辖浦东、徐汇、长宁、闵行、金山、松江、南汇、奉贤8个区法院。在我国法院共有四个级别,分别是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以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 (一)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