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船舶租赁一般需要登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抵押权、光船租赁权的设定、转移和消灭,应当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要注册登记的船舶有: 1、船舶所有人在我国境内有住所或者主要营业所的; 2、主要营业所在我国境内的企业法人的船舶; 3、政府公务船舶和事业法人的船舶; 4、港务监督机构认为应当登记的其他船舶。
船舶的登记长度是指其总长度。根据船舶登记条例的规定,“船舶”系指各类机动、非机动船舶以及其他水上移动装置,但是船舶上装备的救生艇筏和长度小于5米的艇筏除外。
船舶抵押权需要登记,设定船舶抵押权,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权登记;未经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定船舶抵押权。
船舶注册登记需要的材料有:船舶所有权取得证明材料;船舶技术资料;船舶正横、侧艏、正艉、烟囱等照片;共有船舶的,还应当提交船舶共有情况证明材料;船舶所有人是合资企业的,还应当提交合资企业出资额的证明材料等。
需要办理登记的,根据《船舶登记办法》的规定,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
根据《船舶登记办法》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的规定,20总吨以上船舶的抵押权登记,由船舶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共同向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申请。申请办理船舶抵押权登记,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抵押合同及其主合同; (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
船舶的抵押登记需要的材料有: 1、抵押权人和抵押人签字的书面申请书; 2、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或者船舶建造合同; 3、船舶抵押合同,船舶设定有其他抵押权的,还应当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船舶登记变更所需材料有: 1、变更船籍港的,持船舶国籍证书和变更证明文件; 2、变更共有情况的,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和有关船舶共有情况变更的证明文件; 3、变更抵押合同的,持船舶所有权登记证书、船舶抵押权登记证书和船舶抵押合同变更的证明文件
船舶登记需要的文件有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船舶登记所需的材料有:证明合法身份的文件;有关船舶技术资料;购船发票或者船舶的买卖合同和交接文件;原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出具的船舶所有权登记注销证明书;未进行抵押的证明文件或者抵押权人同意被抵押船舶转让他人的文件。
船舶登记变更条件有:船舶登记项目发生变更;船舶变更船籍港;船舶共有情况发生变更。船舶所有人应当持船舶登记的有关证明文件和变更证明文件,到船籍港船舶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的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与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由抵押权人和抵押人共同向船舶登记机关办理抵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