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2.21
犯罪分子的假释考验期限因原判刑罚及执行的不同而有所不同。根据刑法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
在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生效以后,到刑罚执行完毕之后两年内,可以提出申诉。超过2年提出申诉,没有特殊情形的,人民法院不会受理。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申诉的,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法律规定缓刑犯的刑期是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法律规定中缓刑的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期限是在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两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不得少于一年。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没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
不属于累犯。缓刑考验满后再犯罪的,不符合《刑法》第六十五条刑罚执行完毕的规定的,因为缓刑犯并没有执行过有期徒刑,不是累犯。另外,根据《刑法》第七十七条之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当撤销缓刑,立即收押,并对新犯的
缓刑考验期内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部门负责实施监管。对于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内,由罪犯居住地派出所考察,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配合。
漏判之罪,可以是与前罪性质相同之罪,也可以是性质不同之罪。也就是说,漏判之罪即使与前罪属同种性质,也应当进行数罪并罚。如果前罪适用缓刑的,应依法适用刑法第七十七条、第六十九条之规定,撤销缓刑,数罪并罚,已经执行的刑期,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
(1)针对轻罪,可能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犯罪分子有悔罪表现,包括自首、立功、全部退赃、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交纳罚金等都可能成为缓刑考虑的情节; (3)暴力犯罪、涉黑案件一般不适用缓刑; (4)累犯绝对不适用缓刑。
犯罪分子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
假释的考验期限是: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刑法对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作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