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5.31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主要有: 1、债务人签订的放弃其债权的合同; 2、债务人签订的放弃债权担保的合同; 3、债务人签订的低价或无偿转让财产的合同。《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
限制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普通情形下,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合同成立后暂时不发生法律效力,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追认后才有效。但是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效力: 1、代位权成立的,由债务人的相对人向债权人履行义务; 2、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3、债权人接受履行后,三方相应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在效力待定合同中,因合同的效力尚未明确,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法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均不享有撤销权,其二者应享有的是追认或拒绝追认合同效力的权利。在行使方式上,效力待定合同本身效力并未得到法律确认,因此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也较为自由,一般
债权人的撤销权性质有请求权说、形成权说、责任说、折衷说等。撤销权的实质为对于因债务人的行为而受有利益的第三人请求其所得利益的权利,依此说请求撤销之诉为给付之诉。
撤销权之诉举证责任是债权人的债权已到清偿期,法院判令债务人偿还欠款的判决生效后,案件执行期间,债务人无力清偿,债权人发现债务人有法律规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于是起诉请求法院撤销该处分行为。
撤销权案件应考虑的问题包括: 1、债务人实施了有害于债权人实现权利的行为; 2、债务人的行为影响了其清偿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3、债务人实施的行为应在与债权人发生债权债务关系之后。
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有以下问题: 1、股权由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和受让人各自按照比例购买; 2、受让人不愿就剩余部分购买的,主张部分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否则视为不行使优先购买权。
撤销权的行使不仅仅限于无偿行为。《民法典》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关于撤销权的性质,有不同的理论,如请求权理论、形成权理论、责任理论和折衷理论。形成权是指权利人根据单方面意思表示能够发生、变更和消除民事法律关系的权利。但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权,而是综合权。债权人的撤销权不是形成
债权人撤销权具有实体法上形成权的性质,债权人可以自己的意思表示,以诉的方式使债务人与第三人间的法律行为的效力溯及的消灭。形成权,是指权利人依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与消灭的权利。形成权必须通过行使才能产生效力,权利人虽享有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