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15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法律效力为债权人可以在行使代位权所得的利益中受偿,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未到期不可以行使代位权。债权人应当在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已到期的情况下方可行使代位权。 债权人的代位权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1、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
代位权行使对债权人的效力为债权人可以向债务人的相对人行使权利,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得以实现,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权利的权利。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务必须合法且确定。 第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第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债务人已陷于履行迟延,必须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以及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均到期,方可行使代位权。 第四、债务人债权不是专属
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需要以下条件: 1、有合法的债权;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3、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 4、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
债权人可以直接从行使代位权所得利益中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作预付的诉讼费用直接由次债务人负担。而债权人因行使代位权作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差旅费等可以向债务人追偿。 代位权的行使以满足债权人本人的债权为限度,如果第三人对债务人所负债务额超出债权
行使债权代位权的时间有限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时候,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行使代位权对债权人的影响如下: 1、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支付行使代位权所支付的必要费用; 2、债权人有权直接从债务人债务人即次债务人处接受债务人履行的债务。当然,上述债权人的权利是基于法院确认其代位权的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条件: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债务关系。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属于涉及第三人的权利。 3、可代位行使的权利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债权。 4、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5、须债责务人履行债务迟延。 6、债权人有保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是债权人直接在行使代位权所得的利益中受偿,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应当向法院申请,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导致债权人的到期债权无法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
债权人具体可以行使代位权的时间是: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须有债权债务关系存在,代位权是债权的从权利,没有债权的存在,就没有代位权的存在。 2、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时,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务,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行使代位权。 3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效力有以下几个方面: 1、债权人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在法院认定代位权成立以前,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权利只是受限制,但并未丧失。 2、在债权人开始提起代位权诉讼后,债务人以次债务人为被告提起的诉讼将受到限制,只能对超出债权人
行使债权代位权的时间有限制,当事人行使代位权要在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进行,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