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3.02.02
各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是: (1)对于叛国案、分裂国家案以及严重破坏国家的政策、法律、法令、政令统一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案件,进行侦査; (3)对于公安机关侦査的案件,进行审査,决定是否逮捕、起诉或者免予起诉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
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有以下三种情形: 1.法定不起诉。法定不起诉适用于以下六种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
高级人民法院基本职责如下: 1、审判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 2、通过审判活动,惩办一切犯罪分子,解决民事纠纷; 3、保卫无产阶级专政制度,维护社会主义法制和社会秩序; 4、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
检察院的办案类型是:司法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权利、损害司法公正的犯罪案件。立案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及其它行政执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决定将其
国家监察职能。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
各地人民检察院办的案子是贪污贿赂犯罪,渎职犯罪案件以及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还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检察院是没有定罪的权利的,只有法院有定罪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法院和检察院都有各自的职能,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审判由人民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发现的确有错误,可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如果发现确有错误,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同级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
民事裁定是由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当事人不服时,可以向同级的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并且向检察院提交抗诉的证据。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
检察院一共有四级。最高级:在中央设立最高人民检察院。 第二级: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 第三级:在地市设立地市级检察院(在行政公署设立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派出分院)。 第四级:在县市级设立基层人民检察院。
1、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2、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既包括犯罪嫌疑人已经实施了这两种行为,也包括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可能要实施这两种行为
(一)贪污贿赂犯罪案件 1、贪污案 2、挪用公款案 3、受贿案 4、单位受贿案 5、行贿案 6、对单位行贿案 7、介绍贿赂案 8、单位行贿案 9、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 10、隐瞒境外存款案 11、私分国有资产案 12、私分罚没财物案。 (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