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4.01.06
小公司股东可以通过公司其他股东收购该名股东的股份的方式除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除名,只有对转让股权做了规定,如果公司股东违反规定,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可以通过股权收购的方式达到除名股东的目的。 股东除名制
股东请求公司解散的方式:一般情况下,召开股东大会决议解散即可,若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通过重整、合并等方式无法解决的,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提起诉讼,请求解散公司。
股东的风险承担主要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当股东违法违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造成公司或者其他自然人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股东提出解散公司的条件有: 1、申请股东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 2、公司的治理状态方面存在冲突和僵局; 3、公司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 4、股东无法通过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解决问题。
一般情况下,公司更换法人的手续通常如下:申请人需要带着材料到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提起申请,初审通过后,拿到受理通知书或申请材料接收单。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工商局会当场允许登记并出具登记决定通知书。申请人可以拿着登记决定通知书到发照窗口
股东可以通过下列方式维权: 1、依法行使知情权、撤销权。股东行使知情权后,如果经过分析后认为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则可以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无效。 2、依法行使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的
股东参与公司管理:参加股东会或者大会对决议事项行使表决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其他参与方式。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股东在提起解散公司诉讼时,如果其起诉理由表述为公司经营严重亏损、或者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以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以及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等为由,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由于这些情形不属
第一步: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工商局窗口提出申请,经受理审查员初审通过,开具《受理通知书》或者《申请材料接收单》;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在当场或者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应当补正的全部材料(出具告知单)。 第二步:对申请人申请材料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确认股东资格的一般实践原则是其具备股东资格的形式要件或实质要件。 形式要件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以及工商登记的记载,实质要件为签署公司出资协议、出资、取得出资证明书、实际享有股东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