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23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是: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且实际居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自房屋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未居满一年,在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只能居住在被拆迁房屋
为进一步规范我区集体土地应安置人口认定程序,根据厦府《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征地拆迁政策的若干意见》(厦府〔2005〕176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房产局关于制定征地拆迁具体实施细则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厦府办〔2005〕213
拆迁安置的时间应当到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的,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搬迁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产权调换房屋交付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费或者提供周转用房。
安置房必须等5年后领取房产证才能落户转户口。安置房是不能买卖的,在国家目前的政策下,也不承认房子的合法性,拿去做公证的一样,因此没有产权所有证的,其次,没有房屋产权证书就不能过户,不能过户,就不能迁户口。公安部明令禁止“空户、挂户”,所以对
拆迁安置房交易可以办理迁户口手续。当事人可以凭借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到房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室办理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室申报迁出登记。
拆迁与户口是无关的,但是征收集体土地(包括宅基地与户口是有关的): 1、在当事人是指拆、迁(房屋)补偿的前提下,当事人没有房产的,是不能享受该待遇的: 2、该项与当事人的户口所在地是无关的,只有当事人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上登记的是本人的名字的前
购买拆迁安置房可以迁户口。当事人可以凭借房产证或购房协议书到房子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室办理准迁证,到原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的户籍室申报迁出登记。
集体土地拆迁安置人口的认定方法如下: 1、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被拆迁房屋有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无其他住房或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可认定为被拆迁房屋的应安置人口; 2、截至房屋拆迁许可证颁发之日,在被拆迁房屋有常住户口不满一年的,
应在原户主房产证下来后购买拆迁安置房办理过户手续,或者在交易时到公证处进行相应的交易公证。购买时应注意买方不要一次性付全款,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约定房产过户和交房的时间并要求卖方的配偶签名,并且严防“一房多卖”的发生。
如果是被征收房屋、土地的所有权人,那么就可以享受拆迁安置。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拆迁安置房有房产证。 一种是政府分配的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房产属个人所有,但五年内不得上市,五年后可办理房产证,也就可以买卖。 另一种是房产开发公司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与一般商品房没有区别,有房产证,也可自由上市。 都有房产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