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债权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条件: 1、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2、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3、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4、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方式:在债务人实施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等行为,且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可以撤销债务人行为。并且撤销权应当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代位权诉讼主体是债权人。代位权诉讼是指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对次债务人的债权,影响到了债权人到期债权的行使的,对债务人享有到期债权的债权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向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但是相应权利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次债务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它的行使条件如下: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债务是依法成立的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债权人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享有的为保全其债权,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而危及债权人权利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直接行使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代位执行程序中的注意点: 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执行权只能对第三人享有,而不能针对第三人的债务人,即所谓的“第
债权人的代位权诉讼要注意的事项:要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并且是以债权人本人的名义;要符合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损害债权人到期债权的情形;以及行使权利的范围不能超过债权人享有的债权。
1、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更好的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2、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诉讼原则。债权人代位权制度能够节省交易成本。 3、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符合公平原则。当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同时对同一个次债务人提起代位权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债权人撤销权不可以撤销遗嘱。债务人恶意转移财产或放弃财产的,债权人可以行使撤销权。而遗嘱是对身后财产的处理,且继承遗产的被继承人在所继承遗产的范围内仍要对所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因此,撤销权不能撤销遗嘱。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 1、债务人没有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对债权人的义务,同时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2、代位权的行使要求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是已到期债权,否则对次债务人有失公允。 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的债权的行为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4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债权。此外,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承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损害债权人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债权属于债务人
代位权行使的效果归于债权人、债务人和相对人。债权人可以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相对人要向债权人履行义务,而债务人需要承担债权人为行使代位权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但不行使其对第三人有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的权利,以保护其债权。行使代位权的要件有如下: 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应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 2、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到期债权,必须是非专属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