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21
债务人可以根据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作如下处理: (1)中止履行。所谓中止履行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途停止履行。中止履行并未从根本上和实体上解除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它仅仅是赋予了债务人的相应的暂停权利,在暂停因素消失后,债务人应当继续履
债权人可以向次债务人形式代位权,当债务人对于第三人享有债权,其怠于行使债权,使得债权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的,债权人得以行使代位权,但是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的除外。
债务人有还债的义务,当债务到期债权人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债务人应当偿还债务。如果债务人拒不还债或者以其他形式逃债的,债权人可以去法院起诉追讨债务。
第三人代为履行,又称履行负担,是指第三人表示或者第三人与债务人协议,由第三人代债务人清偿义务,第三人并未取代债务人的地位,债权人不得直接向第三人请求履行义务,债务人也应对第三人的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承担责任。我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了第三人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给付定金的一方有权收回定金,或者将定金抵作价款;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将双倍的定金返还给付定金的一方。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务转让与第三人履行的区别为:债务转让必须由债务人与第三人达成协议,而第三人可基于法律规定或者是无因管理而代为履行;以及债务转让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而第三人履行不一定需要取得债权人的同意。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只有在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会损害其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只有在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如果债务人提前偿还债务给债权人增加了费用的,该费用由债权人承担。
债权人只有在以下情形可以拒绝债务人履行债务: 1、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但是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
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规定,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第五百零九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
1.如果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提前履行债务。 2.如果双方未约定履行期限或者履行期限未明的,债权人是可以随时要求履行债务的,但是应当给债务人必要的准备时间。 3.提前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否则债权人有权拒绝。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