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8
环境污染罪的公诉人的举证责任: 1、被告人实施了污染环境的行为。 2、公民或者国家受到了损害的事实。 被告人的举证责任: 1、污染结果与其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2、法定的减免责事由。
环境污染责任作为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其特殊性首先表现在其采用了无过错责任的规则原则。根据无过错责任原则,只有受害人有损害事实发生,污染者的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不论污染者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环境污染致人损害民事责任包括: 1、赔偿被侵权人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2、赔偿被侵权人因人身损害导致的财产损失,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补助金、营养费、陪护费等; 3、承担恢复环境的民事责任。
污染环境罪既遂的刑事责任: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为人污染环境,造成他人人身权利的损害,行为人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责任的要件包括: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环境污染从污染源来看,包括废水污染、废气污染、废渣污染、粉尘污染、放射性物质污染、噪声污染、电磁波辐射污染等等,污染环境的
若当事人与他人因环境污染纠纷提起民事诉讼的,则举证责任一般应当由加害人承担,即由被告来承担证明其没有侵害行为的举证责任。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规定,因环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
污染环境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应当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根据《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水污染防治法》以及有关规定,对因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实行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即
我国环境污染责任所适用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原则,也就是行为人无法证明自己没有责任的,那么视为有责任。环境污染的侵权责任属于特殊的侵权责任,适用责任倒置原则。
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1、两个以上污染者污染环境:污染者承担责任的大小,根据污染物的种类、排放量等因素确定 2、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 (1)被侵权人可以向污染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 (2)
环境污染损害责任是这样认定的: 1、行为人有污染环境的行为。 2、他人的人身权利受到损害。在环境污染侵害人身权中,受害人只能为自然人,法人和其它组织只能成为环境污染侵害财产权受害人。 3、污染环境的行为与他人人身权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环境污染中间人有责任。环境污染应当向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投诉。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侵权人有责任排除危害;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有责任对直接受到危害的单位或者个人赔偿损失。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
环境污染中间人有责任。环境污染应当由造成污染与破坏环境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赔偿责任,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因第三人的过错导致环境污染的,被侵权人可向第三人请求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