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23
再审不需要交诉讼费,但是特殊情形除外,具体有: 1、当事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人民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的案件; 2、当事人对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未提出上诉,第一审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又申请
行政诉讼需要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具有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作出原判决、
行政诉讼申请再审的方式是: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或者是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在一定条件下,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再审。
不能申请再审的不一定是一审终审,二审终审的案件在二审后也不可以提出再审。一审终审是审级制度的一种。案件经过一级法院的审判即告终结。 在实行一审终审制时,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成为确定的判决、裁定当事人或有关人员不得上诉
不是。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适用本章规定。依照本章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认为有错误的,可以申请再审,但不停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
一审终审的案件能申请再审。当事人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一审终审的案件可以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
申诉制度是中华法文化中极具特色的一项制度,对于申诉的性质,理论界有两大类,一类是非诉讼性的申诉,主要是对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的某些处理决定不服而提起申诉,不涉及诉讼程序,不属于诉讼行为,只是一般意义的民主宪政权利。在我国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
申诉书与再审申请书的区别有;法律依据不同。提出的法定期限不同。提交对象不同。申诉书可以向检察院或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其任何上级人民法院提交;而再审申请书只能向作出生效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及对其负有审判监督职能的上一级人民法院提交。
再审过后不能申请再审,若是当事人认为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
申诉与再审的区别为,申诉是由当事人提出的,而再审是有法院提出的,即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的,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而人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经审查发现有误的,可以组成合议庭重
申请再审与申诉有三个区别,具体是: 1、申请的主体不同。申请再审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而再审申请的主体为原审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 2、期限不同。申请再审的期限是法律文书生效后的2年内,而申诉没有时间限制; 3、管辖法院不同。再审申
申诉与再审申请权,是由法律设定的当公民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济保护的权利手段,都属于诉权的范畴。申诉是一个民主权利,属于广义的诉权,没有次数限制,没有级别限制,没有案件限制,没有申诉主体限制和没有针对机关的限制。申请再审作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