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4.01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五)患有精神病或者患有传染病需要隔离治疗的; (六)病情严重可能危及生命安全的。
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的婴儿的。
如果行政拘留决定合法合理的,一般不能躲过去。如果当事人逃避行政拘留的处罚,有强制执行权力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抓捕违法行为人,将其羁押在看守所;如果行政机关没有强制执行权力的,可以依法申请法院执行。
行政拘留不能躲过去。行政拘留属于行政处罚,是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单独行政违法行为的拘留不会超过十五日,多个行政违法行为的,应当分别决定,合并执行。
满足以下条件的,可以不执行行政拘留: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2、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3、70周岁以上的; 4、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被决定执行行政拘留的,可以在60天之内向公安机关申请行
申请暂缓行政拘留,需要说出确切的理由,把实际需求理由,写清楚就好。如果是治安拘留,有特殊情况可以申请暂缓行政拘留,每天交保证金200元,也可由保人担保,理由不充分不能暂缓。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被处罚人提出暂缓执行行政拘留申请之时起二十四小时
行政拘留可以申请暂缓执行。行政拘留没有案底,刑事拘留才有案底。申请暂缓执行的条件是被处罚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提交保证金或提出担保人。
拘留在拘留所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拘留所。拘留所的设置和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提出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审批。拘留所应当凭拘留决定机关的拘留决定文书及时收拘被拘留人。需要异地收拘的,拘留决定机关应当出具相关
被公安行政拘留是关在拘留所。根据《拘留所条例》第二条规定,对下列人员的拘留在拘留所执行: (一)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法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 (二)被人民法院依法决定拘留的人。
刑事拘留一般要送往看守所执行,行政拘留和司法拘留送往拘留所执行。 但是如果有特殊情况,可以监外执行,具体的情况有: (一)罪犯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罪犯已经怀孕或者是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罪犯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
关于拘留,具体是如何执行的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时,应持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并向被拘留人出示。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
以下情况行政拘留不执行: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 (二)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七十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