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7.25
监外执行的刑期是算入执行刑期,但如果并没有符合监外执行要求的罪犯通过贿赂取得了监外执行的条件,那么监外执行的刑期不会算入执行刑期,不符合要求的去监外执行属于逃脱,逃脱是不会属于执行刑期的。
主要涉及三个方面: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监外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取保候审由公安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应当及时收监。对于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法院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公安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监外执行的终止 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
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处理方法: 1、监外执行和犯罪的,被拘留,未执行刑期和新犯罪判决的刑期合并计算执行; 2、犯罪分子在执行过程中被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通知监狱等执行机关接受监狱; 3、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实行
如果监外执行期间又怀孕的,可以继续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由于罪犯具有法律规定的某种情况而暂时变更刑罚执行场所和执行方式,在监狱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
因怀孕而进行监外执行的期间是应当算进其所被判处的刑期里的,但有法定的特殊情形的除外。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不符合暂予监外执行条件的罪犯通过贿赂等非法手段被暂予监外执行的,在监外执行的期间不计入执行刑期。
对怀孕妇女一般不会收监羁押。收监和羁押是两回事儿,收监建立在已经定罪量刑的情况下,但羁押是没有定罪之前公检法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对孕妇不采取羁押措施不代表不追究刑事责任,是因为对孕妇腹中的胎儿必须要有基本的人道主义精神。
罪犯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相应的处罚为:可先行拘押。如果所犯新罪尚不够判刑又需收监执行的,经当地公安机关核准,可直接送原劳改队收押;外省放回的,由省公安厅指定的劳改队收押。如所犯新罪需要起诉判刑的,由当地公安机关将新的犯罪事实侦查。对于
监外执行期间,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那么其处理的规定一般是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理,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因此对于监外执行期间的新罪处罚
对犯罪分子在监外执行期间又犯新罪的,依照《刑法》第71条的规定,先减掉罪犯已执行的刑期,一个是犯罪分子在犯前罪时被羁押的日期,另一个是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后到犯新罪被羁押时止已执行的刑期,然后再并上新罪的刑期,决定应执行的刑罚。而且,罪犯所犯的
怀孕可以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拘役或有期徒刑的罪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可暂予监外执行: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不具有生活自理能力,适用暂予监外执行,而不具有社会危险性的。同时若被判处无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