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10.10
1、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中,首先提出犯意者通常为主犯,随声附和、表示赞同者通常为从犯。但这个标准并不是一成不变的,仅仅在犯罪共谋阶段随声附和,而在具体犯罪行为实施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亦属于主犯,而不构成从犯。 2、在事前共谋的共同犯罪
一、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具体来说,胁从犯具有以下特征: 1、客观上实施了犯罪行为。 2、在主观上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犯罪行为,在可以选择不实施犯罪的情况下,虽不愿意但仍实施了犯罪行为。 3、行为人是因为受他人胁迫而参加犯罪的。
胁从犯是指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精神威胁或者强迫的犯罪分子。胁从犯还应当对犯罪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这是因为行为人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犯罪分子的精神威胁、强迫或者控制,但在自身方面并没有失去认识和决定自己行为的意志自由和能力。认定胁从犯的主要要件是看
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胁从犯罪是行为人被胁迫参加犯罪,即在他人威胁下不完全自愿地参加共同犯罪,并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的人,要求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较小作用。行为人身体完全受强制、完全丧失意志自由或者符合紧急避险条件实施了某种行为的,不构成胁从犯。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
胁从犯,是指中国刑法中特有的共同犯罪人的一种。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
对胁从犯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胁从犯虽然参与了共同犯罪活动,但是受某种外来的力而被迫参加的,或者是因受蒙蔽而参与了犯罪,而且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比较小,所以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
对于被胁迫参加犯罪的,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由于胁从犯是被胁迫而参加的,从主观上不是完全出于自愿或者自觉,从客观上说胁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比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性最小的共同犯罪人。因此,刑法第28条明确规定
胁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被胁迫参加犯罪的人,胁从犯是我国刑法的独特体例。它有两个特征:一是在主观上行为人虽然明知自己实施的行为是共同犯罪行为,但从其内心而言,行为人本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参与共同犯罪,只是由于受到他人的暴力威胁才参加了共同犯罪。
胁从犯会按照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胁迫犯是被胁迫的,所以主观上并不是完全自愿或者自觉的。客观上来说,胁迫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相对较小,是共同犯罪中社会危害最小的共同犯罪者。胁从犯应当根据其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因为胁从犯是被胁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