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1.11.04
我国刑法中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规定,以剥夺犯罪人的某些资格为主要内容。主要是指犯罪分子被判决执行后,剥夺涉案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政治活动的权利的一种刑罚方法。主要剥夺包括选举和被选举,担任公务员职位、游行示威、出版、言论自由、结社、集会等权
假释的考验期限为: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那么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假释考验期满的计算: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2、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则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有定期与终身之分,包括以下四种情况: 1、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同时执行。即3个月以上2年以下。 2、判处拘役、有期徒刑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单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
假释的考验期限该依照下列标准予以确定: 1、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考验期限应以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为标准; 2、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考验期限应以10年为标准计算。
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的假释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其假释的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1、被判有期徒刑的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被判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3、假释考验期从假释宣告之日起计算。所谓假释宣告之日,是指法院作出假释裁定之日,从改日起计算假释考验期。
有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假释的考验期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和刑期一般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剥夺政治权利是指剥夺犯罪人参加国家管理和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