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6.09
买卖不破租赁一般情况下不适用动产。买卖不破租赁适用动产不利于财产的流通,不利于充分发挥财产的效用,不符合物尽其用的财产利用原则。从买卖不破租赁原则的确立过程可以看出,该原则主要适用于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的租赁。
破产抵押债权是优先受偿。 破产程序中抵押权人享有别除权,抵押权优先于税收债权等普通破产债权获得清偿。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租赁前出租物被抵押的承租人没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指公民、法人作为承租人时,如果出租人出卖出租物的,在同等条件下,承租人享有的优先于第三人购买的权利。
出租物在租赁前被抵押承租人是没有优先购买权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出租物在租赁前已经存在抵押的,抵押权优先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如果抵押权设立前,抵押财产已经出租并转移占有的,原租赁关系不受该抵押权的影响。
买卖不破租赁一般情况下适用于转租。适用该规则的前提是该转租合法有效,即承租人需经过房东的同意,再将房屋进行转租,否则在房东不承认的情况之下,实际诉讼过程中难以运用该规则来进行抵抗。
关于买卖不破租赁的规定是:买受人不能以其已成为租赁物的所有人为由否认原租赁关系的存在并要求承租人返还租赁物,私有房屋在租赁期内买卖交易,对租赁关系不产生任何影响,原租约继续有效。
买卖不破租赁适用转租。买卖不破租赁的那个租赁是房屋所有权人与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转租的租赁关系是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租赁关系。 只要前一个租赁关系受保护了,那么后一个转租关系自然而然也不会破了。所以是适用的。
根据法律规定,若抵押在先,租赁房屋在后,则房东有义务如实告知承租人该租赁房屋已抵押的事实。房东若已尽如实告知义务,则实现租赁可以破抵押权,即抵押权人在实现抵押权过程中可以主张解除房东和承租人的租赁关系;若房东未尽如实告知义务,则在实现抵押权
动产的承租人没有法定的优先购买权,法律只规定不动产的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是动产租赁的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承租人享有优先购买权。法律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破产中抵押债权是优先债权,债务人破产的,抵押权人可以对抵押财产优先受偿,抵押权人受偿之后,再用于清偿其他债务。法律规定债务人的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再根据法定顺序清偿其他债务。
破产清算优先偿还抵押权人。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抵押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但债权人行使优先受偿权利未能完全受偿或者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其未受偿的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按照法定顺序清偿。
如果租赁权先于抵押权设立的,则租赁权优先于抵押权,买卖不破租赁;如果抵押权先于租赁权设立的,则抵押权优先,抵押人将已抵押的财产出租的,抵押权实现后,租赁合同对受让人不具有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