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1.25
一、及时退还“及时退还”,行为入主观上没有受贿的故意,客观上表现为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不存在犯罪故意,故不构成犯罪。除《意见》列举的两种退还情形外,在实践中还有一种情形,即行为人虽未及时退还或者上交,但在收受财物后至案发前的期间内主动退还或者
受贿罪与行贿罪不适用重罪吸收轻罪原则,吸收犯是指:二个以上不同的犯罪行为,按照一般的日常观念或法律规定,其中一个行为当然地为他行为所吸收,只成立吸收行为的一个犯罪。一般表现为重行为吸收轻行为。
介绍贿赂罪是以行贿罪或受贿罪成立为前提条件。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介绍贿赂罪在一定程度上是依附于行贿罪、受贿罪的,当行贿罪与受贿罪均不成立时,介绍贿赂罪也不应成立。
从刑法理论上讲,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必要共同犯罪,但在实务上并非按共同犯罪处理,而是分开处理。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
国家工作人员可能犯受贿罪。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情形;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情形。
构成受贿罪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
受贿罪的犯罪客体为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以及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即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受贿罪的主犯应当是共同犯罪中策划、指挥,发挥主要作用,从犯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个人行贿受贿的立案标准为1万元以上,单位行贿受贿的立案标准为20万元以上。行贿罪是指为谋取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的违法行为。在经济往来中,违反规定给予工作人员以数额较大的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以各种名义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的回扣、手续费,
行贿和受贿不同罪,它们一个是受贿罪,一个是行贿罪。罪名不同,法定刑也不同。从它们行为角度看,有行贿才有受贿存在,有受贿必有行贿存在。但从构成犯罪的角度上看,二者的对合关系并不是绝对化的。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刑法
犯受贿罪的人可以有: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因此,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另据刑法第93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