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3.02
自书遗嘱与公证遗嘱的效力相等,具体如下: 1、遗嘱有五种形式,分别为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自书遗嘱和公证遗嘱; 2、如果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自书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1)遗嘱人为完全民事行
遗嘱人在生命垂危等危急情形下,找到两名以上的见证人在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见证人可做记录,但记录内容因危急情形,遗嘱人无法修改、更正。见证人也可不做记录,以见证人记忆的为准。由于口头遗嘱是因危急情形不能采用其他遗嘱形式的情形下不得已采用
公证遗嘱和自书遗嘱的效力如下:公证遗嘱的法律效力大于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可知,自书遗嘱是指
被继承人订立遗嘱时,按以下要求书写的遗嘱就具有法律效力: 1、遗嘱人立遗嘱时必须有行为能力,即成年人立遗嘱时应当神志清楚,能正确表达自己意愿。 2、遗嘱人的遗嘱只能处分属于自己的个人财产,如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
订立有效的遗嘱方法: 1、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 2、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的自书遗嘱,无非法内容的,有效。 3、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由其中一人代书,证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的代书遗嘱,内容和见证人
自书遗嘱未注明日期,可能会影响到遗嘱效力,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讨论。 一、日期可以直观反映该遗嘱订立的时间是在什么时候,但是若存在多份遗嘱的情况下,倘如其中一份遗嘱没有日期,无法确定该遗嘱是否是作为最后一份遗嘱,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
订立遗嘱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一)主体合法: 1、主体必须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立遗嘱人必须年满18周岁;精神正常的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2、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二)客体合法: 1、遗嘱所处分的财产必须是立遗人的个人合法财
只要是依法成就的遗嘱都是有有效遗嘱,遗嘱的种类分为自书、代书、录音、口头、公证遗嘱。自书、代书、录音、口头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也就是公证遗嘱在效力上可以排除其它遗嘱效力。同时,口头遗嘱在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
立遗嘱时,有效的遗嘱条件如下: 第一,遗嘱人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二,遗嘱内容必须是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第三,遗嘱内容不能是伪造的; 第四,遗嘱内容不可以篡改。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
进行遗嘱公证的方式: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遗嘱公证申请;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有困难的,可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若该申请属于公证处管辖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公证处应当受理。 3.公证
立遗嘱的公证方式: 1、遗嘱人亲自到公证处提出遗嘱公证申请,也可以书面或口头形式请求有管辖权的公证处指派公证人员到其住所或者临时处所办理。 2、对于属于该公证处管辖,并符合相关规定的申请,公证处应当受理。 3、公证处依法进行审查,并着重审查
在不同层次的遗嘱之间,公证遗嘱的效力高于其他形式的遗嘱效力;在非公证遗嘱之间,最后所立的遗嘱具有最高效力。《公证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经公证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该项公证的除外。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