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时间:2022.02.17
行政强制措施不得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强制措施由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强制措施权不得委托。
逮捕后能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刑事强制措施中包括逮捕。逮捕是由检察院批准或决定,法院决定,公安机关执行的,对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时间内完全剥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可以通过法律设定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措施是由法律设定的,如果尚未制定法律,且属于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事项的,则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1、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律师是可以为嫌疑人取保候审的。 2、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法律规定的其他援助行为。 3、申请批准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一般是三天。
哺乳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没有排除哺乳期妇女,对于逮捕使用的是”可以取保候审“但不是”必须“,因此,对于逮捕,对哺乳期妇女同样可以适用。因此,哺乳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哺乳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于拘传、监视居住、取保候审适用对象没有排除哺乳期妇女,对于逮捕使用的是”可以取保候审“但不是”必须“,因此,对于逮捕,对哺乳期妇女同样可以适用。因此,哺乳期可以采取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行为是否可诉视具体情况而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第 (二)项规定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该条虽然明确将行政强制措施纳入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并不表明任何形态的行政强制措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可以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不是。行政拘留是最严厉的一种行政处罚,通常适用于严重违反治安管理但不构成犯罪,而警告、罚款处罚不足以惩戒的情况。《行政处罚法》第八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如下: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四)责令停产停
会,逮捕之后,伴随着案件的侦查,导致证据的变化。犯罪嫌疑人不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甚至排除了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嫌疑。需要立即对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
行政强制措施可以起诉。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